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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须经审批
文章来源:健康报      2005-4-6 10:16:26
 
    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日前联合发出《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》,今 后所有拟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中医医疗合作的项目,必须首先经所在 地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立项审批。

    为促进和保障两地中医药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地发展,《关于加 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》明确规定:各地区、各单位 与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,应严格遵守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》、内地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及香港当地法律;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作为内地中医药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,对各地区、各单位与香港 有关机构开展的中医医疗合作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;内地有关单位或 人员拟同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时,应先将合作意向书报所 在省(区、市)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,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进行立项审批。合作项目获批准后,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签约或人员 赴港手续;内地有关单位或人员与香港方面进行中医医疗合作的对象 限定为香港高等院校、研究院(所)的附属医院、教学医院及其他经 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,合作项目限定为中医临床教学、科研以及与之 相关的中医医疗活动;内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香港与任 何机构或个人合作或独立开办中医医院、中医诊所,也不得以任何名 义在香港从事行医、义诊等中医医疗活动;各地方外办(港澳办)不 得批准任何人员持访港签证赴港从事上述活动;对违反有关规定,擅 自在香港组织开办中医医疗机构、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或变相组织各种 中医医疗活动者,将严肃查处,同时追究领导责任。
 
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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